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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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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被   告 伍金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百元外,尚應補繳2 萬2,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