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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津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穎 
被  上訴人  廖苙涵 


            江劉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