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張○倫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2 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