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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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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柏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機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6萬2,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