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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祁中興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