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祁中興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
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