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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被      告
即  上訴人  祁榆婷(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祁悅玲(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祁宸  (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祁鳳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祁榆婷、祁悅玲、祁宸為被告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祁中興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之111年8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祁榆婷、祁悅玲、祁宸(下合稱祁榆婷等3人)等情,有祁中興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爰由本院裁定命祁榆婷等3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