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張夏曉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