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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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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1號 原   告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42,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