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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楊德一律師
被      告  彭秀雄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彭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