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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楊德一律師 被 告 彭秀雄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彭子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仍有必要, 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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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