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鄭秀琴
被 告 劉又萲
周振義(原名:周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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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
被告,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並請原告
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