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劉又萲 

            周振義(原名:周奕德)


            昕旂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亦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攜帶證物原本到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