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應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