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812號
原 告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智鈞律師(已解除委任)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新福為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
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111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後,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之法定代理人於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張新福,有被告陳報之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
可證,自應由張新福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