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
代理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被 告 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文進
被 告 李戴惠美
傅福民
洪振峰
鄭圳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