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文進 被   告 李戴惠美       傅福民       洪振峰       鄭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