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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告 鮮味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仁 被   告 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3,232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