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告 源廣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智
訴訟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林家汀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 年
9 月2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及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