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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24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3,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