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國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249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3,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