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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   告 總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文中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規定。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 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65 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 山區,為本件實施管理行為之中心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在卷,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