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慶嚴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3,61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 萬9,51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 萬9,0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