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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嚴 上列當事人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9,51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 萬9,0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