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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苙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苙崴 被   告 無限延伸整合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竹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83,600 元,應繳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