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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味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萬4,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