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3 萬9,91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9,50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