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3 萬9,915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 萬6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9,50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