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縱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倍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75,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