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三層段三層小段2459、2463、2480、2481、2482地號土地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
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自110年9月28日起
迄今之土地異動索引。
二、
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
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另列最新之土地共有人為被告(參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第100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三決議),並製作EXCEL檔之被告資料表(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三、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所載之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
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
標明)。若有新發生或發現若干被告「過世」,請提出該「
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
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之記事),並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
家事事件公告
查明是否有
拋棄繼承,及依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如全體未拋棄繼承,請以書狀聲明由該
「被
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
承受訴訟」,並追加命其
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
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有繼承
系爭土
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
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