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唐仲
陳勇全
兼 上一人
被 告 江玄清
陸江月雲
江日春
江日龍
蔡江瑞華
江碧雲
江淑芬
江聰書
江聰麒
江麗玉
江麗霞
江詠嫺
江聰明
江聰富
江春桃
江春梅
江春蓮
00號
江蕭阿緞
江正煌
江正國
江姵瑩(江佩玲)
江廖勤
江聰海
江聰池
江麗花
江麗珍
張阿維
張明德
陳張鸞鳳
林張秀美
江明倫
張義郎
張麗雲
鄭文欽
鄭娳娜
鄭莉娟
鄭莉玲
鄭麗婕
江志強
江雅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江蕭阿緞業於民國114 年12月14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江蕭阿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資料、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暨住、
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另具狀補正被告江蕭阿緞之全體繼承人(不含已抛棄繼承者)為被告,聲明
承受訴訟。
㈡繼承人中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其追加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
聲明承受訴訟狀
繕本。
三、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