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