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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