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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   告 鎮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12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 0 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