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錦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政林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3,500元(
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建物占用面積71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