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泳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4,403 元,應繳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