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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趙愷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張炳煌律師
參  加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訴訟代理人  李巧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下稱另案)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另案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裁定駁回另案上訴,有另案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7至217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