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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文賢世界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淨音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   告 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軒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對被告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中 建號為桃園市○鎮區○○段○○○○○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 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 16487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並執行拍賣在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所查封之 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系爭不動產僅係借名 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下,本院民事執行處 誤將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影響原告權益甚鉅 ,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 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等 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關係存在。 ㈡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 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 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 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之 法律上效力,並類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是借名人有 將該財產所有權移轉予出名人之意思表示,出名人亦有同意 該財產所有權移轉於己之意思表示,並依法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手續者,出名人即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僅出名人基於 其與借名人間之內部關係(即借名登記契約),對於借名人 負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負將借名登 記之物返還予借名人之給付義務。故如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 係借名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該不動產之借名人亦僅 得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移轉上 開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而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 人既為執行債務人,該借名人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執行標的之系爭不動產係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6487 號卷第57-59 頁 ),雖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名下,其仍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等語,惟 依前揭說明,原告亦僅得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 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而已,尚無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其僅為系爭不動產 之借名人,亦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依其於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鎮區 ○○○段│1617 │ 2219 │10000 分之 │ │ │ │ │ │ │ │323 │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號│ │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 ├─┼──┼───────────────┼───────┼──────┼────┤ │1 │1162│桃園市○鎮區○○段○○○○○號 │13樓層:717.61│陽臺:90.06 │ 全部 │ │ │ ├───────────────┤總面積:717.61│ │ │ │ │ │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13樓│ │ │ │ │ │ │之2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37、1238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 │ │桃園市○鎮區○○段○○○○○號 │13樓層:44.79 │陽臺:9.04 │ 全部 │ │2 │1163├───────────────┤總面積:44.79 │ │ │ │ │ │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13樓│ │ │ │ │ │ │之1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37、1238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