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文賢世界發展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釋淨音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 告 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軒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
聲請對被告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中
建號為桃園市○鎮區○○段○○○○○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
產)
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
16487 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並執行拍賣在案。
惟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所
查封之
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之
所有權人為原告,系爭不動產僅係
借名
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下,
詎本院民事執行處
誤將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影響原告權益甚鉅
,為此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
本件第三人
異議之
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等
語。
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關係存在。
㈡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
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
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
委任契約同視,倘其
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之
法律上效力,並類推
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是借名人有
將該財產
所有權移轉予出名人之意思表示,出名人亦有同意
該財產所有權移轉於己之意思表示,並依法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手續者,出名人即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僅出名人基於
其與借名人間之內部關係(即借名登記契約),對於借名人
負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負將借名登
記之物返還予借名人之給付義務。故如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
係借名登記於執行
債務人名下所有,該不動產之借名人亦僅
得依借名登記契約之
法律關係,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移轉
上
開不動產所有權之
債權而已,而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
人既為執行債務人,該借名人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第2142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56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三、
經查,本件執行標的之系爭不動產係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
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6487 號卷第57-59 頁
),雖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富裕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名下,其仍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等語,惟
依
前揭說明,原告亦僅得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
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而已,尚無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其僅為系爭不動產
之借名人,亦
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依其於
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鎮區 ○○○段│1617 │ 2219 │10000 分之 │
│ │ │ │ │ │ │323 │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號│ │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
├─┼──┼───────────────┼───────┼──────┼────┤
│1 │1162│桃園市○鎮區○○段○○○○○號 │13樓層:717.61│陽臺:90.06 │ 全部 │
│ │ ├───────────────┤總面積:717.61│ │ │
│ │ │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13樓│ │ │ │
│ │ │之2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37、1238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 │ │桃園市○鎮區○○段○○○○○號 │13樓層:44.79 │陽臺:9.04 │ 全部 │
│2 │1163├───────────────┤總面積:44.79 │ │ │
│ │ │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13樓│ │ │ │
│ │ │之1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37、1238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