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8號
原 告 仙奇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4,335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萬1,296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 萬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