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萬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2,429元,應徵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