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1號 原   告 正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合橋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合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15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