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文忠
即 被 告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本院已於112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
補繳,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清單
可參。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即
非合法,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