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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原      告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見本院卷第327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