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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莊家文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福興電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群 訴訟代理人 莊心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文件放置於被告 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原告委任之律師、會計師予以查閱 及複製,且不得有妨害之行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係 聲明:㈠被告應將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前如 附表編號1 至7 之文件,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交付原 告或原告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拍照或其他方式查閱 、複製,並於原告查閱、複製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 阻撓之行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本院審理 中變更為:㈠被告應將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日前如 附表之文件,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交付原告或原告委 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拍照或其他方式查閱、複製,並 於原告查閱、複製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47 頁),追加 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8 、9 之文件,並擴張閱覽期間至交付 日,均係基於原告主張其為被告董事及股東之身分行使權利 ,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董事兼股東,因被告自102 年起未 發給原告擔任董事之報酬,原告對被告之經營狀況存疑, 於109 年6 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閱覽帳冊, 被告置之不理,依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及類推用公司法 第218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 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9 年6 月表明有意願閱覽帳冊後,未實 際前來閱覽帳冊,而被告並未妨礙原告閱覽帳冊,故原告逕 於109 年9 月間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又原告 請求閱覽帳冊之範圍,已超過公司法第210 條之規定,關於 被告之商業會計帳簿、憑證,應由監察人、檢查人行使, 屬原告得請求閱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為被告之董事兼股東,且於本院辯論終 結前仍具此身分,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3、227頁),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被告雖稱並未拒絕原告閱覽帳冊云云。然對於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閱覽帳冊,被告明示駁回原告之訴,且兩造關於閱 覽文件之範圍及期間均有爭執,被告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日仍未提供如附表之文件予原告閱覽,足見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有權利保護必要,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閱覽文件之範圍為何? 1.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 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 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前項章 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 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 2.依上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 2 項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者,應僅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 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故原 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2 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 流量表及編號7 股東權益變動表、編號8 股東會議事錄, 為有理由。 3.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含庫存)云云。: ⑴參照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分列;而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僅規定股東可閱覽財務 報表,並未規定股東可閱覽營業報告書,可知是立法有 意排除,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2 其中營業報告書 ,為無理由。 ⑵再參照公司法第326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 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 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分列,而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 僅規定股東可閱覽財務報表,並未規定股東可閱覽財產 目錄,可知是立法有意排除,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 號2 其中財產目錄,為無理由。 4.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會計401 表(即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每年薪資清冊、傳票及憑證、銀行存摺云云。惟: ⑴參照商業會計法第13至22條規定可知,會計憑證、會計 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 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 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 )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 ,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 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後者例如現金簿)、分類帳簿 (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故會計憑證、會 計帳簿與財務報表明顯不同,公司法第210 條既未規定 股東得閱覽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可知是立法有意排除 。 ⑵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1 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 簿、編號2 現金簿,均屬會計帳簿;編號3 國稅局年度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401 表、編號4 每年薪資清冊 、編號5 傳票及憑證、編號9 銀行存摺,均屬會計憑證 ,均無理由。 5.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關係人交易明細云云。惟: ⑴參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6 條:「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 核:一、複核委任人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 料,以審查或抽查方式,執行下列查核程序,以佐證資 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㈥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相關科目, 其有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明細分類帳;其無明細分類 帳者,查核至總分類帳;並抽核相關憑證資料。」,可 知關係人交易明細為公司申報所得稅應列項目。 ⑵承前所述,公司法第210 條既未規定股東得閱覽公司申 報所得稅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6 關係人交易 明細,即無理由。 6.原告再主張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請求閱覽如附 表之文件云云。惟: ⑴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 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 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218 條定有明文。 又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 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 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 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同法第 245 條第1 、第2 項亦有明文,亦即檢查人之權限,於 此範圍內相當於監察人之職權。是有關公司「檢查業務 帳目及財務狀況」,依據前揭公司法第218 條、245 條 之規定,僅能由監察人或檢查人為之,一般股東或董事 則不具此一權限。而公司法賦予監察人及檢查人對於公 司之特定文件有查閱之權限,並未明文賦予董事有此類 似權限;且類推適用係在法無明文,法有缺漏時,相似 情況予以類推適用,106 年5 月8 日公(預)告之公司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增訂第193 條之1 第1 項「董 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 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規 定,然經立法院院會討論後以「與現行監察人之職權重 複」、「容易遭公司派系鬥爭利用而增加訟累,妨害公 司營運、產業進步」等為由,決議刪除,有107 年7 月 6 日立法院院會紀錄可據(本院卷第231 至237 頁), 足見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 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等簿冊文件之權 ,係立法有意排除而非法律漏洞,其意在避免董事僭越 監察人權利,致董事之監察權大於監察人,造成董事及 監察人權責不明,混淆兩者於公司之角色與功能,亦不 符公司分權模式,自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 規定,允許董事行使與監察人相同監察權之餘地。 ⑵依上可知,公司法於107 年修正時,就該法第218 條第 1 項規定,係立法有意排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查閱、 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之權,而非立法疏漏,若仍類推適 用,顯與立法意旨相違,亦有造法之虞。原告雖提出依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民事判決意旨應可類 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云云。然該案廢棄原審判決 理由係因「原審未遑調查審認上開資訊是否為上訴人執 行董事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並非認定只需具備董 事身分即可查閱與監察人相同之資料,且該案事實與本 件不同,無法援引,且該案發回後,上訴人已撤回上訴 ,附此敘明。 ⑶依上所述,原告僅為董事,依現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 司執行業務者為董事會而非董事個人,況董事會與監察 人職權不同,應係立法者有意為之,尚難逕予類推適用 而容許董事個人行使監察人職權,故原告主張類推適用 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閱覽如附表之文件云云,即屬無 據。 ㈢原告得請求閱覽文件之期間為何? 1.承上所述(本判決爭點㈡之2.),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 號2 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編號7 股東 權益變動表、編號8 股東會議事錄,為有理由。 2.原告固請求被告提供自99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日止之上開 文件云云。惟: ⑴按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 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公司法第183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 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2 項亦定有 明文。 ⑵被告於公司存續期間負有永久保存股東會議事錄之義務 ,則原告請求閱覽自99年1 月1 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日即110 年11月9 日止之股東會議事錄,即屬有據。 ⑶另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 表,均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之財務報表,依同法第 38條第2 項規定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 存10年。因被告並未陳述其於99年度何時決算程序辦理 終了,則原告請求閱覽自99年1 月1 日起至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日即110 年11月9 日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亦屬有據。 ⑷至原告請求閱覽自110 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交付日之股 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 權益變動表云云。因公司法第210 條第1 、2 項規定得 請求查閱或抄錄之人,以其現為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身 分,並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 之範圍,始得為之。而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 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日後至實際提供閱覽前,原告是否仍具有股東身 分?被告是否已交付閱覽?本院不得而知,無法預為判 決,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及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18 條規定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有執行力,與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無分 軒輊,故得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應視其性質,以適於執行者 為限。原告請求被告提出文件供其查閱,雖聲請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然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倘准許假執行,無異使 原告提前獲取本案勝訴效果,將對被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 ,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訴訟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應不得 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聲請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表、原告請求閱覽之文件 ┌─┬───────────┬───────┬─────────┐ │編│文件名稱 │請求閱覽期間 │本院准許範圍 │ │號│ │ │ │ ├─┼───────────┼───────┼─────────┤ │1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簿│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金流量表、現金簿、營業│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報告書、財產目錄(含庫│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存) │ │、現金流量表 │ │ │ │ │ │ │ │ │ │ │ ├─┼───────────┼───────┼─────────┤ │3 │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報書、會計401 表(即一│至交付日止 │ │ │ │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報書) │ │ │ ├─┼───────────┼───────┼─────────┤ │4 │每年薪資清冊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5 │傳票及憑證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6 │關係人交易明細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7 │股東權益變動表 │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 │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 │ │股東權益變動表 │ ├─┼───────────┼───────┼─────────┤ │8 │股東會議事錄 │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 │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 │ │股東會議事錄 │ │ │ │ │ │ ├─┼───────────┼───────┼─────────┤ │9 │公司所有之銀行存摺(含│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存摺│至交付日止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