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莊家文
訴訟
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
被 告 福興電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群
訴訟代理人 莊心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文件放置於被告
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原告委任之律師、會計師
予以查閱
及複製,且不得有妨害之行為。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係
聲明:㈠被告應將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前如
附表編號1 至7 之文件,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交付原
告或原告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拍照或其他方式查閱
、複製,並於原告查閱、複製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
阻撓之行為。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本院審理
中變更為:㈠被告應將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日前如
附表之文件,於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交付原告或原告委
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拍照或其他方式查閱、複製,並
於原告查閱、複製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47 頁),追加
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8 、9 之文件,並擴張閱覽
期間至交付
日,均係基於原告主張其為被告董事及股東之身分行使權利
,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董事兼股東,因被告自102 年起未
發給原告擔任董事之
報酬,原告對被告之經營狀況存疑,
乃
於109 年6 月16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閱覽帳冊,
詎
被告置之不理,
爰依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及類推
適用公司法
第218 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
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9 年6 月表明有意願閱覽帳冊後,未實
際前來閱覽帳冊,而被告並未妨礙原告閱覽帳冊,故原告逕
於109 年9 月間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又原告
請求閱覽帳冊之範圍,已超過公司法第210 條之規定,關於
被告之商業會計帳簿、憑證,應由
監察人、檢查人行使,
非
屬原告得請求閱覽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為被告之董事兼股東,且於本院
辯論終
結前仍具此身分,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在卷
可稽(
本院卷第13、227頁),
堪信為真實。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被告雖稱並未拒絕原告閱覽帳冊
云云。然對於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閱覽帳冊,被告明示駁回原告之訴,且
兩造關於閱
覽文件之範圍及期間均有爭執,被告
迄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
日仍未提供如附表之文件予原告閱覽,足見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有權利保護必要,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閱覽文件之範圍為何?
1.按除證券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
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
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前項章
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
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
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
2.依上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
2 項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者,應僅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
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故原
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2 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
流量表及編號7 股東權益變動表、編號8 股東會議事錄,
為有理由。
3.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含庫存)云云。
惟:
⑴
參照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分列;而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僅規定股東可閱覽財務
報表,並未規定股東可閱覽營業報告書,可知是立法有
意排除,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2 其中營業報告書
,為無理由。
⑵再參照公司法第326 條第2 項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
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
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分列,而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
僅規定股東可閱覽財務報表,並未規定股東可閱覽財產
目錄,可知是立法有意排除,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
號2 其中財產目錄,為無理由。
4.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會計401 表(即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每年薪資清冊、傳票及憑證、銀行存摺云云。惟:
⑴參照商業會計法第13至22條規定可知,會計憑證、會計
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
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
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
)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
,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
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後者例如現金簿)、分類帳簿
(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故會計憑證、會
計帳簿與財務報表明顯不同,公司法第210 條既未規定
股東得閱覽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可知是立法有意排除
。
⑵故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1 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
簿、編號2 現金簿,均屬會計帳簿;編號3 國稅局年度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401 表、編號4 每年薪資清冊
、編號5 傳票及憑證、編號9 銀行存摺,均屬會計憑證
,均無理由。
5.原告雖主張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可閱覽之文件包含公
司之
關係人交易明細云云。惟:
⑴參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6
條:「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
核:一、複核
委任人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
料,以審查或抽查方式,執行下列查核程序,以
佐證資
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㈥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相關科目,
其有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明細分類帳;其無明細分類
帳者,查核至總分類帳;並抽核相關憑證資料。」,可
知關係人交易明細為公司申報所得稅應列項目。
⑵承前所述,公司法第210 條既未規定股東得閱覽公司申
報所得稅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號6 關係人交易
明細,即無理由。
6.原告再主張
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請求閱覽如附
表之文件云云。惟:
⑴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
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
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218 條定有明文。
又繼續6 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
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
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
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同法第
245 條第1 、第2 項亦有明文,亦即檢查人之權限,於
此範圍內相當於監察人之職權。是有關公司「檢查業務
帳目及財務狀況」,依據
前揭公司法第218 條、245 條
之規定,僅能由監察人或檢查人為之,一般股東或董事
則不具此一權限。而公司法賦予監察人及檢查人對於公
司之特定文件有查閱之權限,並未明文賦予董事有此類
似權限;且類推適用係在
法無明文,法有缺漏時,相似
情況予以類推適用,106 年5 月8 日公(預)告之公司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增訂第193 條之1 第1 項「董
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
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規
定,然經立法院院會討論後以「與現行監察人之職權重
複」、「容易遭公司派系鬥爭利用而增加訟累,妨害公
司營運、產業進步」等為由,決議刪除,有107 年7 月
6 日立法院院會紀錄可據(本院卷第231 至237 頁),
足見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
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等簿冊文件之權
,係立法有意排除
而非法律漏洞,其意在避免董事僭越
監察
人權利,致董事之監察權大於監察人,造成董事及
監察人權責不明,混淆兩者於公司之角色與功能,亦不
符公司分權模式,自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
規定,允許董事行使與監察人相同監察權之餘地。
⑵依上可知,公司法於107 年修正時,就該法第218 條第
1 項規定,係立法有意排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查閱、
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之權,而非立法疏漏,若仍類推適
用,顯與立法意旨相違,亦有造法
之虞。原告雖提出依
最高法院110 年度
台上字第539 號民事判決意旨應可類
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云云。然該案廢棄原審判決
理由係因「原審
未遑調查審認上開資訊是否為
上訴人執
行董事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並非認定只需具備董
事身分即可查閱與監察人相同之資料,且該案事實與本
件不同,無法援引,且該案發回後,
上訴人已撤回上訴
,
附此敘明。
⑶依上所述,原告僅為董事,依現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
司執行業務者為董事會而非董事個人,況董事會與監察
人職權不同,應係立法者有意為之,尚難逕予類推適用
而容許董事個人行使監察人職權,故原告主張類推適用
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閱覽如附表之文件云云,
即屬無
據。
㈢原告得請求閱覽文件之期間為何?
1.承上所述(本判決爭點㈡之2.),原告請求閱覽如附表編
號2 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編號7 股東
權益變動表、編號8 股東會議事錄,為有理由。
2.原告固請求被告提供自99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日止之上開
文件云云。惟:
⑴按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
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
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公司法第183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
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2 項亦定有
明文。
⑵被告於公司存續期間負有永久保存股東會議事錄之義務
,則原告請求閱覽自99年1 月1 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日即110 年11月9 日止之股東會議事錄,
即屬有據。
⑶另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
表,均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之財務報表,依同法第
38條第2 項規定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
存10年。因被告並未陳述其於99年度何時決算程序辦理
終了,則原告請求閱覽自99年1 月1 日起至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日即110 年11月9 日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亦屬有據。
⑷至原告請求閱覽自110 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交付日之股
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
權益變動表云云。因公司法第210 條第1 、2 項規定得
請求查閱或抄錄之人,以其現為公司股東或
債權人之身
分,並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
之範圍,始得為之。而判決之
既判力,係僅關於為
確定
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日後至實際提供閱覽前,原告是否仍具有股東身
分?被告是否已交付閱覽?本院不得而知,無法預為判
決,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及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18 條規定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有
執行力,與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無分
軒輊,故得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應視其性質,以適於執行者
為限。原告請求被告提出文件供其查閱,雖聲請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然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倘准許假執行,無異使
原告提前獲取
本案勝訴效果,將對被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
,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訴訟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應不得
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聲請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表、原告請求閱覽之文件
┌─┬───────────┬───────┬─────────┐
│編│文件名稱 │請求閱覽期間 │本院准許範圍 │
│號│ │ │ │
├─┼───────────┼───────┼─────────┤
│1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簿│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金流量表、現金簿、營業│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報告書、財產目錄(含庫│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存) │ │、現金流量表 │
│ │ │ │ │
│ │ │ │ │
├─┼───────────┼───────┼─────────┤
│3 │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報書、會計401 表(即一│至交付日止 │ │
│ │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報書) │ │ │
├─┼───────────┼───────┼─────────┤
│4 │每年薪資清冊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5 │傳票及憑證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6 │關係人交易明細 │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 │至交付日止 │ │
├─┼───────────┼───────┼─────────┤
│7 │股東權益變動表 │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 │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 │ │股東權益變動表 │
├─┼───────────┼───────┼─────────┤
│8 │股東會議事錄 │自99年1 月1 日│自99年1 月1 日起至│
│ │ │至交付日止 │110 年11月9 日止之│
│ │ │ │股東會議事錄 │
│ │ │ │ │
├─┼───────────┼───────┼─────────┤
│9 │公司所有之銀行存摺(含│自99年1 月1 日│不予准許 │
│ │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存摺│至交付日止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