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37號
原 告 江士權
陳梨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