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98號
原 告 旭鴻染整有限公司
被 告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