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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晟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