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晟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