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合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泇萱 訴訟代理人 葉佐仁 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 字第2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