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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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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