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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黃世明       黃耀庭       黃慈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59,827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土地之面積原告主張移轉之應有部分110 年度公告土地 現值=73,95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2,848 元,扣除 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1,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 │編│     坐  落  地  號      │ 面  積 │ 應有部分 │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號│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 ├─┼─────────────────────┼──────┼──────┼──────┼──────┼──────────┤ │1│桃園市○○區○○段○○○○號         │215     │1分之1   │68,800   │14,792,000 │見本院卷第55頁   │ ├─┼─────────────────────┼──────┼──────┼──────┼──────┼──────────┤ │2│桃園市○○區○○段○○○號         │811.63   │1分之1   │72,900   │59,167,827 │見本院卷第5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