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益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上訴利益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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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面積0.75㎡×56,013元/㎡=42,010元 |
| 占用面積2.39㎡×66,844元/㎡=159,7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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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