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黃信介
被 告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江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消費借貸
契約第4 條約定:「雙方約定
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臺南
地方法為管轄法院。」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甚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移送之。
三、原告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具狀
向本院提出
異議,還算不上
是以言詞為陳述,不構成民事訴
訟法第25條所規定的
本案之
言詞辯論,也不生擬制合意由本
院管轄的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