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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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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黃信介 被   告 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消費借貸 契約第4 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臺南 地方法為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甚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具狀 向本院提出異議,還算不上是以言詞為陳述,不構成民事訴 訟法第25條所規定的本案之言詞辯論,也不生擬制合意由本 院管轄的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