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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被   告 徐國璽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3萬5,200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