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汎太開發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斟智
被 告 徐國璽
上列原告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3萬5,200 元,應繳
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
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