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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 萬5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8221,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