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 萬52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8221,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