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清水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
被 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原名:葉泓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基於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 萬5287元,
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詳司促卷第2-3 頁)。
嗣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變
更
請求權基礎為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等規定
,且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 萬5287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詳本院卷第23-25 頁)。經核其變
更俱係基於
兩造買賣淋膜紙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徵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訂購淋膜紙,原告已依約交貨,
被告並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支付貨款。
詎原告屆期
提示均遭
退票。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各2 紙為憑,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從而,原告
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
四、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第29條之規
定,於
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
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第2 章第2 節關於
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第2 章第9 節關於追索權之規
定,除第85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87條、第88條、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及第101 條外;…均於支票準用
之」,票據法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39條、第96條第1 項、
第14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同法
第13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33 條亦有規定。查
系爭支票經原
告於前開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
上開規定負票款給付之責。又系爭支票之付款
提示日各如附表所示,則原告為被告之利益,僅請求被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14日(詳司促卷第22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
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8 萬52
87元,及自110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業已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併
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一│MA0000000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6萬1000元│109 年10月2日 │109 年10月5 日│
│ │ │ │ │ │ │
├─┼─────┼────────┼─────┼───────┼───────┤
│二│MA0000000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82萬4287元│109 年10月9日 │109 年10月16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