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   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原名:葉泓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基於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 萬5287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詳司促卷第2-3 頁)。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變 更請求權基礎為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等規定 ,且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 萬5287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詳本院卷第23-25 頁)。經核其變 更俱係基於兩造買賣淋膜紙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徵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訂購淋膜紙,原告已依約交貨, 被告並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支付貨款。原告屆期 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各2 紙為憑,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 主張之事實,信為真。 四、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第29條之規 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第2 章第2 節關於 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第2 章第9 節關於追索權之規 定,除第85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87條、第88條、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及第101 條外;…均於支票準用 之」,票據法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39條、第96條第1 項、 第14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同法 第13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33 條亦有規定。查系爭支票經原 告於前開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負票款給付之責。又系爭支票之付款 提示日各如附表所示,則原告為被告之利益,僅請求被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14日(詳司促卷第22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8 萬52 87元,及自110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業已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 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一│MA0000000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6萬1000元│109 年10月2日 │109 年10月5 日│ │ │ │ │ │ │ │ ├─┼─────┼────────┼─────┼───────┼───────┤ │二│MA0000000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82萬4287元│109 年10月9日 │109 年10月16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