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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彭秋玉即亞登商行 被   告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   (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瑄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間更名為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大安區,被告法定代理人 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列印畫面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