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彭秋玉即亞登商行
被 告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
(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瑄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間更名為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大安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列印畫面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
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