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阮馨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誠鷹特勤保全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110 年度訴字第
40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