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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蔚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豪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 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 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終止該工程契約,並訂有終止協議書 ,關於因終止該工程契約後有所請求而涉訟,其性質仍屬 因前開工程契約所爭議而涉訟,仍在前開工程契約書之規範 範圍內,雙方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仍有用,是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第182-18 3 頁)。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解除兩造間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惟兩造間 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27頁約定條款第9 條)。關於因解除該契約後有 所請求而涉訟,其性質仍屬因前開契約所爭議而涉訟,仍在 前開契約之規範範圍內,雙方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仍有適 用,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